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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1号起空运单证签发需知

访问量:4166次   日期:2018年05月29日

致: 各客户

关于: 空运资料提供要求

 

依据海关总署《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、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》(海 关总署公告 2017 年第 56 号)文件要求,从 6  1 号开始,各航司提单信息需 求更新如下:

 

所有出口货物,于货物入仓之前,需提供完整货物信息:1. 主单和分单的收发货人名称、地址、电话以及企业代码(中国是社会统一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) 2. 准确及真实的货物品名,如进仓货物品名和报关单品名不一致将导致报关退单无法放行;各航班要求交单货物,主单和分单收发货人电话和企业代码均需要显示在主单、分单和舱单上面,请各合作伙伴予以支持和配合。

 

请各客户在订舱时,在委托单上添加上述完整信息,感谢你的支持与配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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