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铁路零担托运的办理条件

访问量:3071次   日期:2011年06月08日

  (一)办理零担货物运输的条件

  凡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货物,可按零担货物托运。零担货物一件体积不得小于0.02立方米。但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时,则不受此最小体积限制。零担货物每批件数不得超过300件。

 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货物托运:

  1. 需要冷藏加温运输的货物;

  2.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货物(装入铁路批准使用爆炸品保险箱运输的除外);

  3.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(经过卫生处理不致污秽其他货物的除外);

  4. 蜜蜂;

  5.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;

  6.未装入容器的活动物(铁路局管内零担运输办法允许者除外);

  7.一件重量超过2吨、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(发站认为不致影响中转站或到站卸车作业者除外)。零担货物一般在公共作业场所组织运输,专用线、专用铁路内组织直达整装零担,须与铁路分局协商并签订运输协议后办理。

  (二)个人托运物品

  个人托运物品按《个人物品运输办法》的规定办理。个人托运物品中禁止夹带金银珠宝、文物字画与贵重物品、有价证券、货币凭证和危险货物。

  个人托运的物品除按规定栓挂货签、涂写与货签相同的标记外,还须在有包装的件内放入写有与货物运单记载一致的到站、收货人名称地址的字条。

  (三)零担货物货签、标志

  零担货物货签应使用坚韧的材质制作,货签内容、规格必须符合铁路统一的格式。每件货物使用2枚货签,分别粘贴、钉固于包装的两端。不宜粘贴或钉固时可使用栓挂方法。

  为确保货物运输安全,针对货物性质的不同,货件应有不同要求的图式标志,标志图形必须符合《国家标准——包装货运图示标志》的规定。危险零担货物还须使用危险货物包装标志。

  货件上原有的与本批货物无关的旧货签旧标志,托运人必须将其撤除或抹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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